6月1日起,一批法規規章將正式施行。
  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 防止“假立功”
  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最高法院日前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5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規定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針對“假立功”問題,規定表示: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
  醫療器械召回制度更為健全
  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將於6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專門設立了“不良事件的處理及醫療器械的召回”章節,明確提出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召回等上市後監管制度。條例規定了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覆使用,對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並記錄。對於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的法律責任也予以明確。新華社  (原標題:減刑假釋案一律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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