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泰安1月1日訊(記者 曹劍 通訊員 張力斌) 路邊一輛車的後排乘客打開車門準備下車時,颳倒一輛電動車,電動車駕駛員隨後又被疾駛而來的電動三輪車撞上。泰安交警經過近兩個月排查,最終找到真凶,前車開門乘客承擔主要責任,電動三輪車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
  2014年11月4日7點多,泰安市交警支隊城東大隊接到報警,泰良路萬官路路口一電動車駕駛人被撞受傷。民警趕到時,被撞電動車已經被移到路邊,肇事方均不在現場。民警調取監控發現,電動車經過監控下方時突然倒地,緊接著被一輛電動三輪車撞擊,但是無法看到傷者倒地原因。
  民警通過走訪,得出兩條線索,鎖定了電動三輪車駕駛員和其乘客,而在電動車倒地前十幾秒,其左側發生一起三車追尾事故。撥打120急救電話的,也是被追尾的前車駕駛員劉某某。三車追尾並不嚴重,三方很快各自離開現場。
  民警隨後將電動三輪車駕駛員孟某和乘客肖某傳喚到城東大隊,二人對事故均否認,自稱沒有碰到傷者以及電動車。追尾中的後面兩車駕駛員,均表示當時專心於追尾事故,也不知道電動車如何倒地。
  民警調查得知,被追尾的前車上有駕駛員劉某某和一名乘客張某,被追尾後駕駛員劉某某先下車查看事故,而坐在後排的張某稱開車門時看見電動車經過之後才開的車門,自稱沒有發生碰撞。
  城東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段世鵬說,通過委托車輛痕跡檢驗鑒定,發現電動車與電動三輪車有接觸痕跡,而前車車門內側與電動車左前側也有接觸痕跡。2014年12月31日,記者從城東交警大隊瞭解到,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轎車乘客張某因開車門颳倒電動車駕駛員劉某,承擔主要責任。電動三輪車碰撞後逃逸,承擔次要責任。
  “如果電動三輪車不逃逸的話,他根本不需要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在電光石火之間,屬於意外。相反,開車門乘客張某需要承擔全部責任。”段世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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