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河南省周口市的普通婦女吳春霞終於拿到河南省高院的勝訴終審判決書。這一紙判決書對吳春霞有非同一般的意義,因為2008年,她被當地公安機關以精神病人的名義送進精神病院132天,接受各種藥物治療。出院後,即開始了漫長的上訪、訴訟之路。吳春霞日前在接受採訪時說:“這些年,我為打這場官司,一直在維權,很累。現在官司終於打贏了,我想歇口氣。”
  一紙謊言讓普通人變“精神病”
  中等身材,圓臉龐,說話思路清楚,講到悲慘遭遇語氣平和,沒有眼淚。吳春霞是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街辦事處高莊社區的一名普通婦女,出生於1974年。2003年起,她因為家務和村務糾紛,不斷上訪。
  2008年7月16日,在她和丈夫李某離婚案開庭過程中,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鄉派出所的民警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的情況下,直接衝進法庭將其帶走,並以“擾亂社會秩序”的名義對其行政拘留10日。後公安機關解釋:“當年4月28日,吳春霞到北京市天安門地區進行非正常上訪。”而吳春霞否認此說法。
  在拘留即將結束的前一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吳春霞勞動教養一年。當日,蔬菜鄉派出所的指導員張保全告訴吳春霞的嫂子王霞,可以謊稱吳春霞有精神病送到醫院,然後提前從醫院放出來。當日,王霞寫了一份申請。次日,王霞與公安局的民警、小橋街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一道,將吳春霞送到了河南省精神病院。
  住院期間,吳春霞多次向醫生反映自己無病,但醫生依然強迫吳春霞在這裡接受了口服利培酮、阿立哌唑片以及電針等治療。“這些治療給我的身體帶來極大的損傷。”吳春霞告訴記者,“我吃藥一個多月後,停經了。”
  2008年12月5日,在“被精神病”132天之後,吳春霞出院了。小橋街辦事處支付了她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共計14758.7元。
  艱難維權,為“被精神病”討說法
  出院後,吳春霞決心為“被精神病”討個說法。她多次赴省赴京向相關部門反映問題。2009年6月8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撤銷前一年作出的對吳春霞的勞動教養決定。
  2009年10月,吳春霞向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前一年公安機關做出的對其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決定。後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沈丘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2011年3月23日,沈丘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決撤銷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吳春霞勝訴。
  隨後,吳春霞將河南省精神病院、小橋街辦事處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小橋街辦事處侵犯吳春霞人格權和身體健康權,賠償14.53萬元。
  2012年10月9日,吳春霞將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原沙南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將她強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
  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院一審判決,第六分局參與將吳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為存在過錯,屬於違法行為。後第六分局上訴。
  2014年5月20日,河南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吳春霞勝訴。
  吳春霞說:“這個判決書我等了10個月,這次等待的時間最長,不過法官最後還是支持我的,最終還是勝訴了,這份判決書比以往任何一份判決書的分量都沉重。”吳春霞說。
  推動《精神衛生法》出台
  早在去年二審開庭時,吳春霞就告訴媒體記者,她“對勝訴很有把握”。今年勝訴後,吳春霞再次向記者表示了這種信心。
  她說:“自己的信心基於兩點,第一,河南省精神病院有規定,只有司法機關和監護人才能將病人送往精神病院。王霞不是我的監護人。而且當時我還處於勞教期間,只有司法機關才有權力這麼做;第二,不管是公安機關還是醫院,在把我送往精神病院或者讓我接受精神病治療之前,都應該對我是否患有精神病做出鑒定,但這些,他們都沒做。”
  吳春霞在系列案件中不斷勝訴,對《精神衛生法》的出台起到了一定推動作用。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在判決中認為,精神病院應審查送治人的監護人資格,突破了精神衛生醫療行業將送治人直接推定為“監護人”的“潛規則”。
  吳春霞案的勝訴讓諸多“被精神病者”受到鼓舞。2012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衛生日,4位“被精神病人”將本案判決書寄給全國數百家精神病院和法院,呼籲精神病院和法院借鑒吳春霞案的可借鑒之處。
  2013年5月1日,我國首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法律——《精神衛生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非自願醫療”的概念、標準和程序等,也被稱為“被精神病”的終結者。據新華社報道  (原標題:這份判決書比以往的分量都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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